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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99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0、95 條
旨:
「研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某一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
府專責單位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會 95 年 3  月 14 日「研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某一
          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府專責單位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乙份,
          請  查照。
正    本:審計部、教育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謝副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均含附件) 

附    件:「研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某一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
          府專責單位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壹、時間:95  年 3  月 14 日下午 2  時 30 分
          貳、地點:本會第 1  會議室
          參、主席: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記錄:唐淑華
          肆、出席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單位報告: (詳會議議程)
          柒、討論事項及決議:
          一、鑑於部分直轄市、縣 (市) 政府幅員廣闊,所屬國民小學散布各區,
              且家數、規模及採購專業執行能力均不相同,如強制規範一定金額以
              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府設立專責單位代辦,除於採購計畫管制及人
              力配置、事權劃分、無法兼顧各縣市政府間之差異性,宜因地制宜外
              ,對於採購時效之掌握,尚非一定具有正面效益,仍由各該政府視其
              採購專業、人力及資源配置情形,自行決定是否設置專責單位,及代
              辦之採購及金額。此亦較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所定「
              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之規定。
          二、針對未設置專責採購單位為其國民小學提供代辦服務之採購,建議採
              行下列措施,以提高其採購效率及品質,減少採購爭議:
              (1) 具有共通需求性質之財物採購 (例如教科書、課桌椅、教具、體
                  育器材及樂器等) ,原則採行共同供應契約或辦理集中採購;各
                  該政府可自行本於權責就其業務情形,指定由教育局、採購專責
                  單位、其他相關單位或特定學校,分別負責協調、整合及辦理招
                  標作業等事宜,亦可針對不同採購標的項目,分別指定由不同單
                  位負責推動。
              (2) 考量國小教師不具工程專業,有關學校興建、改建及擴建等工程
                  規劃、設計之施工 (包括招標及履約管理) ,宜由專責單位協助
                  代辦為原則;其未設置專責單位代辦,且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 (
                  新台幣 100  萬元) 以上者,其上級機關 (教育局) 宜依政府採
                  購法第 40 條規定,命該學校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 (例
                  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工務單位,或中央工程專業代辦機關-內
                  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國道工程局等) 代辦。
              (3) 學校工程如已洽由專責單位辦理者,該案之技術服務勞務採購 (
                  例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宜一併交由該專責採購單位負責辦
                  理,並由教育局成立相關溝通機制,以利學校之需求能適切融入
                  建築師之規劃設計中;其由學校自行辦理者,則宜由工務單位人
                  員、採購專業人員及建校經驗豐富之學校校長、總務主任等組成
                  常設性質之諮詢或輔導小組,隨時提供協助,俾工程完工後能切
                  合學校需求。
              (4) 至於技術服務以外之勞務採購 (例如校外教學、清潔服務等) ,
                  因性質較為單純,由學校自行辦理,尚屬可行。
          三、學校採購如能依上開建議措施辦理,對於其相關採購人員,因屬兼辦
              性質,只需施以其業務所需之短期採購訓練即足,以避免渠等取得採
              購專業人員資格後頻繁異動,造成訓練資源浪費之情形。至於各縣市
              政府專責採購單位人員,則仍應依本會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
              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加強辦理訓練及輔導,要求其具備採購人
              員基本或進階資格。
          四、另部分與會代表反映採購專業人員至今尚無專業加給、國家考試相關
              職系應加考政府採購法、總務主任建議由行政人員專任等意見,因涉
              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令修訂等制度面問題,短期
              內尚難有具體共識,本會將列管該等意見伺機與相關機關再議。
          捌、散會。 (16  時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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