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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90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3 期 4-2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
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
主    旨: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建
          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據反映部分廠商對於參與政府採購所涉及之採購或相關業務法令,往
              往不甚瞭解即冒然參與投標,致事後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時產
              生爭議,造成採購案無法順利發包、履約。
          二、為提醒廠商於參與旨揭採購前,先行瞭解相關法令,熟知廠商可能涉
              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本會已擬具「廠商參與公共工
              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及 4  種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以
              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上開資料請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提供予廠
              商,並要求其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1  及 2,施工廠商開工前檢附切結
              書 3  及 4。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 (網站)

相關圖表: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四種切結書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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