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3 期 4-27 頁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 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
主 旨: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建 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據反映部分廠商對於參與政府採購所涉及之採購或相關業務法令,往 往不甚瞭解即冒然參與投標,致事後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時產 生爭議,造成採購案無法順利發包、履約。 二、為提醒廠商於參與旨揭採購前,先行瞭解相關法令,熟知廠商可能涉 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本會已擬具「廠商參與公共工 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及 4 種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以 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上開資料請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提供予廠 商,並要求其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1 及 2,施工廠商開工前檢附切結 書 3 及 4。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