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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79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2、13、14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9、9 條
旨:
函詢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適用政
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適
          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3  月 6  日府社工字第 0950059191 號函。
          二、所詢  貴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規定,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
              ,請先洽詢法務部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適用,如無,其是否適
              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視該執行方式係屬「補助」或「勞
              務委任」,二者有別。
          三、如係屬補助行為,由機關遴選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
              安置及保護,並予以補助者,其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該接
              受補助之機構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 4  條規定;如係由機關逕行編
              列委辦費用,委託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依機關意旨辦理個
              案安置及保護者,則屬勞務委任,其委託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規定
              辦理。與該經費之編列標準係由中央訂頒或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無關
              。
          四、至於中央未再訂定統一之安置輔導費用補助標準,得否由縣市政府依
              據民生消費支出狀況,自行訂定安置輔導相關費用補助標準乙節,非
              本會主管業務,請另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復。
正    本:臺中縣政府
副    本: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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