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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719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12 期 33-34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1 期 20-25 頁
高雄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6 期 98-99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11 期 18-1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3、30 條
旨: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各機關辦理限以原住民廠商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得免
收取押標金
主    旨: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各機關辦理限以原住民廠商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
          考量其缺乏資金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得免收取押標金,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 95 年 2  月 15 日立 (95) 梅字第
              095021501 號函暨行政院 94 年 9  月 28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4027
              9 函核定「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辦理。
          二、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已明定,機關購買原住民個人、政府
              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逕邀請該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之 1  並已明定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之規定。本
              會 91 年 10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437940  號及 94 年 12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451080  號 2  函釋例 (公開於本會網站) ,
              並已有詳細作業說明,以協助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
              之採購。
          三、復依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勞務採購 (不限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及工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以議價
              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
          四、貴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原住民廠商可以承作之情形者,得依上開規定
              洽由原住民廠商辦理;另針對僅允許原住民廠商參與投標 (包括議、
              比價) 之採購,請一併考量其缺乏資金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免收取押
              標金,以減少原住民廠商參與政府採購障礙,提升原住民就業率。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
          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
          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
副    本: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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