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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664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0、22、36、37、56、57、61、6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4、75 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4 條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主    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 (請刊登企劃處網站)

附    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壹、適用情形
          一、適用於以機關名義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
          二、依人事法規、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
          貳、採購金額認定
          一、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辦理者,得依個別受雇者之僱用期間所需費用總
              額認定其採購金額。如同時需僱用多人而併採複數決標者,以個別受
              雇者費用最高者認定其採購金額。
          二、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契約期滿得辦理續約之期間,應將後續
              擴充所需金額一併計入認定採購金額。後續續約之採購金額,其非屬
              分批辦理者,以續約期間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參、招標文件
          一、應徵資格依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
              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得依服務項目特性及機關需要訂定。例如身分
              證明、履歷表、自傳、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其他專業能力證
              明文件等。
          二、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三、妥適規劃受雇者之權利義務,於契約予以明定。
          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一、中央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規定,
              得逕洽受雇者提供服務,免辦理議價程序。
          二、地方機關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辦理。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伍、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一、中央機關
           (一) 公布薪資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於政府採購公報或本會政府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公開徵求自然人提供企劃書或應徵文件。
                2.招標文件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 ,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3.截止收件後,審查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如學經歷) ,選出符合機關用人需要之較佳者 (得為 2  名以上
                  ) ,再與較佳者面談、面試擇定錄取者,完成決標。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惟得考量載明薪資給付上限。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審查,擇優議價。
                3.其餘同 (一) 。
           (三)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
                位,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惟應
                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
          二、地方機關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辦理。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陸、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一、採限制性招標:
           (一) 公布薪資
                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採限制性招標。
                2.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
                  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不訂
                  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
                  標文件之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
                  應於開標前成立。
                4.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1  款,將公開徵求
                  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系統。
                5.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優勝自然人 (得為 2  名以上
                  ) ,再與優勝自然人依序議價 (薪資以外之內容) ,錄取後完成
                  決標。
                6.評選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
                  選之配分或權重。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議價時,如所報薪資合理,可照其金額訂底價;如不訂底價,則
                  須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及第 75 條之規定。
                4.其餘同 (一) 。
          二、採公開招標:
           (一) 公布薪資
                1.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 (可
                  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
                2.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
                  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
                  標準之規定。
                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
                  標文件之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
                  應於開標前成立。
                4.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將公開徵求
                  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系統。
                5.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57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
                  最有利標自然人。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
                  選之配分或權重。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其餘同 (一) 。
          三、採選擇性招標:
           (一) 公布薪資
                1.依採購法第 20 條採選擇性招標。
                2.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 (可
                  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
                3.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
                  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
                  標準之規定。
                4.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
                  標文件之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
                  應於開標前成立。
                5.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將公開徵求
                  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系統。
                6.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57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
                  最有利標自然人。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
                  選之分數或權重。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其餘同 (一) 。
          柒、前述各種作業範例之其他配合措施
          一、招標文件免費提供。
          二、依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公報。上開公告之外,得併同於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或機關網站公告該徵人啟事。至於招標文
              件之領取,如同時接受電子領標及人工領標 2  種方式,亦屬可行。
          三、如同時需僱用多人,得合併為一個採購案,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俾
              得擇優錄取,簡化作業。
          四、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
              理並納入契約規範。其他涉勞工保險、勞動基準法、勞退新制等相關
              規定者,得洽詢該管主管機關。
          五、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第 11 條之規定。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規定。
          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 61 條規定,於決標日起 30 日內
              刊登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之採購,依採
              購法第 62 條規定,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附記:本作業方式僅供參考,機關可採行其他適法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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