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 (請刊登企劃處網站)
附 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壹、適用情形
一、適用於以機關名義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
二、依人事法規、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
貳、採購金額認定
一、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辦理者,得依個別受雇者之僱用期間所需費用總
額認定其採購金額。如同時需僱用多人而併採複數決標者,以個別受
雇者費用最高者認定其採購金額。
二、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契約期滿得辦理續約之期間,應將後續
擴充所需金額一併計入認定採購金額。後續續約之採購金額,其非屬
分批辦理者,以續約期間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參、招標文件
一、應徵資格依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
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得依服務項目特性及機關需要訂定。例如身分
證明、履歷表、自傳、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其他專業能力證
明文件等。
二、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三、妥適規劃受雇者之權利義務,於契約予以明定。
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一、中央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規定,
得逕洽受雇者提供服務,免辦理議價程序。
二、地方機關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辦理。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伍、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一、中央機關
(一) 公布薪資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於政府採購公報或本會政府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公開徵求自然人提供企劃書或應徵文件。
2.招標文件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 ,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3.截止收件後,審查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如學經歷) ,選出符合機關用人需要之較佳者 (得為 2 名以上
) ,再與較佳者面談、面試擇定錄取者,完成決標。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惟得考量載明薪資給付上限。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審查,擇優議價。
3.其餘同 (一) 。
(三)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
位,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惟應
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
二、地方機關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辦理。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陸、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一、採限制性招標:
(一) 公布薪資
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採限制性招標。
2.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
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不訂
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
標文件之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
應於開標前成立。
4.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1 款,將公開徵求
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系統。
5.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優勝自然人 (得為 2 名以上
) ,再與優勝自然人依序議價 (薪資以外之內容) ,錄取後完成
決標。
6.評選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
選之配分或權重。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議價時,如所報薪資合理,可照其金額訂底價;如不訂底價,則
須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及第 75 條之規定。
4.其餘同 (一) 。
二、採公開招標:
(一) 公布薪資
1.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 (可
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
2.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
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
標準之規定。
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
標文件之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
應於開標前成立。
4.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將公開徵求
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系統。
5.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57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
最有利標自然人。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
選之配分或權重。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其餘同 (一) 。
三、採選擇性招標:
(一) 公布薪資
1.依採購法第 20 條採選擇性招標。
2.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 (可
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
3.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載明受雇者之薪資 (此係
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 ,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
標準之規定。
4.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
標文件之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
應於開標前成立。
5.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將公開徵求
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系統。
6.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57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
最有利標自然人。
(二) 不公布薪資
1.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
選之分數或權重。
2.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
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其餘同 (一) 。
柒、前述各種作業範例之其他配合措施
一、招標文件免費提供。
二、依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公報。上開公告之外,得併同於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或機關網站公告該徵人啟事。至於招標文
件之領取,如同時接受電子領標及人工領標 2 種方式,亦屬可行。
三、如同時需僱用多人,得合併為一個採購案,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俾
得擇優錄取,簡化作業。
四、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
理並納入契約規範。其他涉勞工保險、勞動基準法、勞退新制等相關
規定者,得洽詢該管主管機關。
五、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第 11 條之規定。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規定。
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 61 條規定,於決標日起 30 日內
刊登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之採購,依採
購法第 62 條規定,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附記:本作業方式僅供參考,機關可採行其他適法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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