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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63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4 條
旨:
關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後續之處理

主    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
          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 84 條規定
          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2  月 21 日府秘採字第0950044276  號函。
          二、茲提供意見如下:旨揭異議處理結果,如將原被誤判之廠商恢復為合
              格廠商,並撤銷就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則應回復審標後之狀態,
              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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