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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57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疑
義

主    旨:貴府函詢○○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出具之履約保證金
          保證保險單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1  月 3  日府地劃字第 0950003497 號函。
          二、來函所詢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是否有效乙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95 年 2  月 15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0009680  號函及附件
               (諒同收悉,並公開於本會網站) 已有說明。
          三、至於是否請廠商另覓履約保證乙節,因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有墊付金額
              之限制,為確保機關於履約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應要求廠商依政府採
              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方式,補足安定基金墊付限額外之保證金
              。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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