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疑 義
主 旨:貴府函詢○○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出具之履約保證金 保證保險單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1 月 3 日府地劃字第 0950003497 號函。 二、來函所詢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是否有效乙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95 年 2 月 15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0009680 號函及附件 (諒同收悉,並公開於本會網站) 已有說明。 三、至於是否請廠商另覓履約保證乙節,因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有墊付金額 之限制,為確保機關於履約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應要求廠商依政府採 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方式,補足安定基金墊付限額外之保證金 。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