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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055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旨: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人員
資料庫」,請檢視有無異動並上網傳輸相關資料

主    旨: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建置之「採購專業
          人員資料庫」 (http://web.pcc.gov.tw) ,請檢視有無異動並上網傳輸
          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經本會檢視「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仍有部分機關未將採購專業人員資
          傳輸至該資料庫中,請各機關依旨揭辦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傳輸事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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