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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400290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7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執行疑義

主    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7  月 14 日北府購行字第 0940496839 號函。
          二、由於政府採購案件繁多,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76 條參酌
              WTO 「政府採購協定」第 1  條門檻金額及第 20 條廠商救濟之規定
              ,明定須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始得提出申訴,俾使廠商權益保護與相
              關作業成本、採購效率間,能取得平衡。
          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機關未依規定期限為異議之處理,或廠商對
              於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雖不能依本法提出申訴,惟仍得循
              其他作業機制處理 (例如:向其上級機關反映,或向採購稽核小組提
              出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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