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安○利有限公司函陳 貴部所屬各公私立學校辦理供學生使用之投幣
式洗衣機,係廠商提供給學校且繳交學校場地使用費,非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之方式公開招標乙節,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7 月 15 日台總 (二) 字第 0940090086 號函。
二、本會 93 年 6 月 16 日工程技字第 09300234640 號函說明略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 (一) 符合促參
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二) 各機關經管之
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
運,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
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採購法: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2.適用促參法者。‥‥」,其意旨為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
領者,不適用促參法及採購法。旨揭安○利公司指陳事項是否屬依「
法令」辦理出租而得不適用前揭二法事項,建請釐清。併請注意公立
學校設施之委外營運,應依促參法規定辦理。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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