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伙食 ,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
主 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 (非社員) 伙食,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4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138100 號函。 二、查依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公益團體得以委 託合作社辦理職權範圍內之業務,非為強制規定,至「政府」或「公 益團體」職權範圍內之業務是否委託合作社辦理或委託範圍為何,悉 由「政府」或「公益團體」自行決定。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認定。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社會司 (中) 合作事業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