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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400260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 條
合作社法 第 3-1 條
旨: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伙食
,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

主    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
           (非社員) 伙食,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4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138100  號函。
          二、查依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公益團體得以委
              託合作社辦理職權範圍內之業務,非為強制規定,至「政府」或「公
              益團體」職權範圍內之業務是否委託合作社辦理或委託範圍為何,悉
              由「政府」或「公益團體」自行決定。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認定。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社會司 (中) 合作事業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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