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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4002194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5、85-1 條
離島建設條例 第 10 條
旨:
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主    旨:有關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6  月 9  日原民衛字第 0940014342 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計價時需否給付營業稅,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
              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建請雙方協商解決,如契約雙方因履約
              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就來函所述情形,原住民合作社投標時仍
              得於報價內先行將相關稅捐納入報價金額,如此即不會有來函所述不
              公平情形。
          三、機關辦理採購,就原住民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8  條規定
              而免徵營業稅之情形,得於招標時參照本會 93 年 2  月 17 日工程
              企字第 09300060290  號函附「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
              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
              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陸、主辦單位說明:第五點」執行方式三
              及四之方式辦理 (以上本會函及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www.pcc.gov
              .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 。

正    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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