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主 旨:有關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6 月 9 日原民衛字第 0940014342 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計價時需否給付營業稅,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 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建請雙方協商解決,如契約雙方因履約 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就來函所述情形,原住民合作社投標時仍 得於報價內先行將相關稅捐納入報價金額,如此即不會有來函所述不 公平情形。 三、機關辦理採購,就原住民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8 條規定 而免徵營業稅之情形,得於招標時參照本會 93 年 2 月 17 日工程 企字第 09300060290 號函附「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 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 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陸、主辦單位說明:第五點」執行方式三 及四之方式辦理 (以上本會函及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www.pcc.gov .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 。 正 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