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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400165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4 年第 21 期 5-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9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旨:
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機關檢核該廠商是否曾經繳費進行電子領標,請
改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
核廠商所附之書面資料確認

主    旨:有關本會電子領投標系統,機關端領標「電子憑據檢驗作業」功能預定自
          94  年 7  月日起停用,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者,機關
          檢核該廠商是否曾經繳費進行電子領標,請改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
          統」所提供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核廠商所附之書面資料確認,
          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以往部分機關要求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之廠商須檢附
              領標繳費電子憑據檔於投標標封之磁片中,曾發生廠商附錯檔案及投
              標之磁片因壓損致無法讀取檢驗而造成爭議之情形。為避免發生上述
              情事,原「人工開標」選項之「電子憑據檢驗作業」功能將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停用。
          二、「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於廠商領標繳費後,發給之電子憑據檔
               (.tkn) ,是經過網路中心簽章之電子憑據,以確保其唯一性,該憑
              據廠商可使用「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書面明細,並附於投標文件
              中,機關開標時可以「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查詢憑據編號方式
              驗證。
          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
              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機關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
              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
              據書面明細,該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
              之功能列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 60 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四、系統操作相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 (0800-080512)。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本會企劃處 (網站)
副    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
          所、本會企劃處 (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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