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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400096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及第 52 條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22 條及第 52 條執行疑義,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3  月 23 日高市府工工字第 0940011844 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 1,機關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原
              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
              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
              召開議價會議。
          三、來函說明 2,關於二家次低標廠商標價相同,如何決定由何者優先購
              足數量乙節,本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已有規定。又其他合格廠商比減
              價結果低於原最低標廠商報價,以該減價後之廠商報價為其決標價格
              。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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