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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300428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1、36 條
旨: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
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

主    旨: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
          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規定所稱「巨額採購」,依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
              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
              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所稱重大公共建設
              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及本會訂頒之「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規定認定。
          二、相關廠商資料,請至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政治獻
              金法第七條查詢網頁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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