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 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
主 旨: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 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規定所稱「巨額採購」,依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 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財物採 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所稱重大公共建設 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及本會訂頒之「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規定認定。 二、相關廠商資料,請至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政治獻 金法第七條查詢網頁項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