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7 期 32-33 頁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與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本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與政府採購 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3 年 10 月 20 日北府購訴字第 0930700634 號函。 二、旨揭函釋之說明二係為通案適用原則,本會 89 年 1 月 19 日 (89 ) 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 (公開於本會網站) 說明二之後段,併 請注意。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 (89) 工程企 字第 89000318 號 主 旨:關於 貴會辦理「中醫藥典籍電子資料庫計畫」招標,發現三家投標廠商 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衛中會秘字第八○八一三五三六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三家投標廠商 (龍○風電腦公司、毅○資訊有限公司 、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 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申請,如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三家廠商 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 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 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三、來函說明二, 貴會限制該三家廠商一年不得參與 貴會任何採購招 標案乙節,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符,應改依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就所發現之情形,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 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至於是否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處理。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