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159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300192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所詢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北府工採一字第0930002723
              1號函。
          二、來函所提建請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
              條第五項乙節,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北區
              國稅審四字第○九三一○一四七三一號函,略以:「...亦有非設
              立登記之營業人,臨時使用統一發票,領用統一發票購證之情形,是
              尚難以取得統一發票購票證,即據以推斷業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准設立...建請貴府函請該營業人補正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是以
              ,該標準第三條第五項條文並無修正之必要;而招標文件中有關廠商
              營業稅繳稅證明之規定,仍請依該標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之。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