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386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300154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6 期 29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3 年第 18 期 7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
旨:
更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三
一四六九○號函主旨內容

主    旨:茲更正本會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一四六九○號函
          主旨內容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競標之採購,應
          於招標文件中載明該等機構免繳驗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俾增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