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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300131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者,請注意經濟
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授標字第09320050070號函釋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者,請注意經濟
          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授標字第09320050070號函釋規定 (如
          附件)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消保督字第09300
          00619號函辦理。

附    件:經濟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經授標字第○九三二○○五○○七○號
主    旨:請轉知所屬採購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採購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本部標準檢驗
              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二、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轉知所屬應施檢驗商品
              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
              符合性聲明書) ,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
          三、隨函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式樣及認識應施檢驗商品宣導卡 (共五頁
              ) 。
          四、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可至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查詢 (http://www.bs
              m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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