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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3000077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為減輕中央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國內期刊之採購人力,指定中央
信託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主    旨:為減輕中央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國內期刊之採購人力,茲依共同
          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公司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
          訂約機關,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
          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正    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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