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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520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3 期 41-42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3 年第 2 期 66-6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9-1 條
旨:
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

主    旨:為落實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規定,並提升採購效率,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應確實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
              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  前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程序如下:1連線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
              公告網站 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進
              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資料新增」網頁;2依網頁指示輸入相
              關資料,暫存於系統暫存區;3進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登錄」︱「
              拒絕往來廠商登錄作業」網頁,於確認「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作業查核表」各項程序完備後,利用政府採購 IC 智慧卡簽章註冊系
              統執行刊登公報作業;4查看系統有無顯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更新
              成功」訊息,以確認資料是否上傳成功;5自行查閱政府採購公報及
              公告系統,確認刊登程序完成。
          三  「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登錄」區備有操作手冊下載,請自行查閱;如有
              系統操作上之疑義,請電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電話:080008
              0512  政府採購客服中心)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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