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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507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3 年第 1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因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施行,建置「採購專
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

主    旨:為因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即將於明 (九十三
          )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會業建置「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及「採購
          專業人員資料庫」,請依說明事項上網傳輸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本會前於本年十月二十九日工程企字第09200427372號函
              知本辦法施行之相關配合措施 (該函諒達) ,涉及旨揭資料庫相關注
              意事項如次。
          二  旨揭資料庫建置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http://web.pcc.go
              v.tw) 網頁中,並可由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政府
              採購/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網頁項下連結,機關人員須先登錄上開
              資料庫之機關代號及密碼,方可進入使用。
          三  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十三、 (二) 之規定,請各部會
              及縣 (市) 政府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 (不含民法、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之推薦師資
              資料,於本年底前逕傳輸至該資料庫,無須行文本會備查;各項課程
              推薦名額以二名為限,其推薦範圍得涵蓋所屬機關人員。該資料庫僅
              提供各部會及縣 (市) 政府查詢、新增及變更其所推薦之師資資料。
          四  有關「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請各機關將符合旨揭辦法第四條及第
              五條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之資料逕傳輸至該資料庫,無須行
              文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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