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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495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14 期 15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52 期 4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

主    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
          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
              ,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九二○○六○九八
              二○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
              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程 (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
              及工程地質) 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
              、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二  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
              ,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
              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 (包括
              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 」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
              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辦
              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
              、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
          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 (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秘書處 (請刊
          登本會公報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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