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14 期 15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52 期 42 頁
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
主 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 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 ,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九二○○六○九八 二○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 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程 (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 及工程地質) 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 、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二 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 ,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 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 (包括 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 」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 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辦 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 、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 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 (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秘書處 (請刊 登本會公報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