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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443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有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進場材料與成品之所有權歸屬疑義

主    旨:有關來函所詢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進場材料與成品之所有權
          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院錦民義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
              三四號函。
          二  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如參考本會訂頒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其進場材料與成品已辦理
              估驗付款,雖難謂即由機關取得該所有權,惟其原所有權人亦未必對
              該等物品仍具有所有權。另機關是否得就已估驗付款部分,主張上開
              進場材料與成品之留置權或占有之保護,併請酌參。
          三  前揭範本可至本會網站 (www.pcc.gov.tw/政府採購/子法及相關規
              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下載,本 (九十二) 年六月併有修訂版本
              。
正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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