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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314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競標之採購,應
          切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規定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俾增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院臺內字第0920038268號函轉立法
          院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台立院議字第092005082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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