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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276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
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
          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屏府政查字第0920103311號
              函。
          二、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如將旨揭條文全文照錄,廠商得自行擇一
              為應附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機關僅擇定其一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亦可;至於所述證件封第十二點規定需檢附「非拒絕往來戶或最一年
              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影本」,尚無不可,惟應依旨揭條
              款有關「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規定,載明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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