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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177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22、93 條
旨:
為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所需隔離衣」之採購,茲依共同
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

主    旨:為便利各機關快速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所需隔離衣 (丟
          棄式) 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
          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請依說明儘速
          配合辦理相關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二、基於本採購係因應不可預見事故,且涉及人民之生命安全、身體及健
              康,須緊急處理,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
              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至於採
              購項目、規格及數量,請 貴局逕洽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提供。
          三、副本抄致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請配合儘速提供中央信託局必要
              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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