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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161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0、93 條
旨:
為協助紓解旅行業因美伊戰爭及 SARS 所致經營困境,委託旅行業辦理文
康旅遊活動招標事宜

主    旨:為利中央各機關於本 (九十二年) 八月底前委託旅行業辦理文康旅遊活動
          ,以協助紓解旅行業因美伊戰爭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疫情所
          致經營困境,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訂約機關,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請儘速配合進行需求調查及相
          關招標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觀業字第○九二○○一一六一五號函
              所附研商「旅行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委託旅行業辦理文康旅遊活動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討論事項 (一) 決議辦理。
          二  貴局如因人力考量,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洽具有專
              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
              六點指定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為中央信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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