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623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063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乙案

主    旨:貴署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
          金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署後採字第○九二○○○二三八六號函
              。
          二、查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四四○號函示
              自即日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及其繳納代金查核事項,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
              行查核及催繳,包括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簽訂之契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