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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050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旨:
有關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
          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
          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一  依據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六四
              一號函送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研
              商會議紀錄三、提案二決議辦理。
          二  為落實旨揭條文之立法意旨,現行作業係得標廠商於請款時,應將僱
              用或代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採購機關查核以憑支付契約價金,惟鑒
              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分別明定,且本會已
              配合完成建置執行旨揭條文規定所需相關資料之查詢列印功能,供各
              代金收繳主管機關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爰為旨揭作業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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