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檢送「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 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 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附 件: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 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開會地點:本會十樓第二會議室 三、主持人:楊錫安處長 記錄:蔡國龍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 (詳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發言要點:略。 七、結論: (一) 機關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待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 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機 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第一項) 。機關所擬定、採 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 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 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第二 項)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 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 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 限 (第三項) 。」,WTO政府採購協定第六條第三項亦有相關規 定。如強制規定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 品,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且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廠商申 請正字標記亦非屬強制性質。故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 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 (二) 機關辦理採購如規定「正字標記或同等品」,其對同等品之審查應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令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 注意事項」辦理。各機關如對於「正字標記」之同等品,有認定上 之疑義,可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協助。 (三)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對正字標記產品已有檢驗機制,各機關如使用正 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建議得 免重行檢驗。 八、散會 (上午十一時十五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