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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033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5、76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異議之處理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異議之處理,自即日起應載明
          「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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