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異議之處理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異議之處理,自即日起應載明 「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