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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7、67 條
旨: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
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
          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附    件: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
          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星期五) 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會議地點:本會第三會議室
          三、主持人:楊處長錫安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討論:略
          六、會議決議: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如次:
           (一) 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
                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
           (二) 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
                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
                得為大陸地區。
           (三) 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
                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 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
                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
                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 (例如維修、保養等) 之問題,除所涉及
                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
                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
                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七、散會。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
  字第 0980001712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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