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 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 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附 件: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 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星期五) 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會議地點:本會第三會議室 三、主持人:楊處長錫安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討論:略 六、會議決議: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如次: (一) 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 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 (二) 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 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 得為大陸地區。 (三) 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 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 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 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 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 (例如維修、保養等) 之問題,除所涉及 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 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 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七、散會。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 字第 0980001712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