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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4943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3 條
旨: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

主    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及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如後,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院臺秘字第○九一○○九○
              四九六號函辦理。
          二  未達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之採購,依採購法得洽原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另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 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
                或個人辦理採購。
           (二)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
                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
                  二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
                  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
                  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
                  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
                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三  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
              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
              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
              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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