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
主 旨: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及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如後,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院臺秘字第○九一○○九○ 四九六號函辦理。 二 未達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之採購,依採購法得洽原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另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 屬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 或個人辦理採購。 (二)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 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 二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 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採 購。但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 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包括在內。 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三 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 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 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 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