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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415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7、6、65、66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疑義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
          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
          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
          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據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相關公會代表至本會開會反映意見辦理。
          二  重申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
              四號函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
              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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