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
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
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
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據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相關公會代表至本會開會反映意見辦理。
二 重申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
四號函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
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