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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409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56 條
旨:
關於污水處理廠運轉維護操作工作巨額採購廠商資格乙節

主    旨:關於  貴府函詢污水處理廠運轉維護操作工作巨額採購,可否依投標廠商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需具備國內生物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實績及
          提供人力證明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水道字○九一○一五四四四一號函。
          二  來函所述之「操作維護工作一年以上」之實績,適用本標準第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關於數量之規定,不得違反該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至
              於人力證明乙節,請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且均
              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本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之不當限
              制競爭之情形。
          三  如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之特定資格,則非屬評選項目,毋須經過採購
              評選委員會同意。如將實績、人力等納入評選項目,則不稱為特定資
              格,不適用上開標準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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