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農會接受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 程」採購之適法性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台南縣後○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 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農授中字第○九一一○一九八一九號 函。 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 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無 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 三 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 更正部分實質上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 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 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圍, 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上字第二○五 五號判例參照) 。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 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七四五號函 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 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