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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395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36、37、51 條
旨:
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說明

主    旨: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九一) 委瓦服字第九一
              ○九○三○○一號函送「原住民造林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之結
              論 (八) 辦理。
          二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
              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例如:原住民勞動合作社) 採限制性招標辦
              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
              。
          三  又因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招標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
              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衡酌採購案性
              質及業務需要自行核定,並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招標文件
              規定之條件,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準此,原住民合作社得
              承攬機關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案之方式,與一般廠商無異,尚無優惠措
              施,又其是否可參與機關工程案之投標,仍應視是否符合個案招標文
              件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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