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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392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40、46、93、95 條
旨:
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乙份

主    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 (以下簡
          稱本方案) 」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院臺工字第○91○○42441號
              函辦理。
          二  依旨揭計畫方案,請配合推動下列事項:
           (一) 上級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各機關 (單位) 之專業採購能力,對於專
                業採購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機關 (單位) ,得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洽其他專業或專責採購機關代
                辦採購。
           (二) 審計機關、檢調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或本會如發現院屬各機關辦理
                採購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得請該異常機關之上級機關依前揭原則處
                理。
           (三) 院屬各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勞務及財物採購,得依本法第九十
                三條規定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可利用本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
                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需求調查、下訂及付款等作業,即使是二個以
                上機關之共通需求,亦可採行上開方式。
           (四) 院屬各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及新台幣一億元以
                上財物、勞務採購,應於招標階段確實執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預算公告」及「電子領標」;非屬上開範圍之採購,應於招標
                階段儘量採行上開措施。
          三  除中央信託局外,行政院已增加指定內政部營建署為院屬各機關工程
              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代辦採購事項除包括招標、決標外,並得包括
              履約管理及驗收 (詳本方案第貳之二) ;上開指定代辦採購機關 (以
              下簡稱指定機關) 將研訂其依本方案代辦採購之作業手冊及收費標準
              ,院屬各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採購,如有說明二之 (一) 所述情形
              ,得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依本方案洽請代辦;至於非上開範圍之採
              購,亦可徵求指定機關同意後洽請代辦。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0  年 3  月 30 日工程
  企字第 100001178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核定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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