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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389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
旨:
關於利用「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式教學康輔教材印製配發剩餘款
」辦理「購置宣導T侐及資料袋 (公事包) 」採購案之審標事宜

主    旨:關於  貴校利用「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式教學康輔教材印製配發
          剩餘款」辦理「購置宣導T侐及資料袋 (公事包) 」採購案之審標事宜,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校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塗小總字第○九一○○○六六二○○號函
              。
          二  有關營業項目乙節,請參閱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廿六日 (九十) 工程企
              字第九○○五一四八四號函附會議紀錄 (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
          三  目前政府財政困難,各機關使用預算辦理採購,本應依編定該預算之
              原始目的撙節開支。貴校利用旨揭剩餘款採購宣導T侐及資料袋 (公
              事包) 是否妥適,請審慎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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