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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100271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3、4、5 條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查
察

主    旨:有關  貴會擬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
          條規定,將谷○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
          明再行查察。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雲水工字第一○七七九八號函。
          二  貴會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如欲將旨揭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應以符合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為限;如屬以自有財源辦理採
              購者,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適用。
          三  本案經  貴會查察後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者,請於更改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暫存區資料後,再行通
              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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