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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148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有趕工或縮短工期之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
防護措施

主    旨: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合理規劃工期及落實施工安全
          防護設施,如有趕工或縮短工期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104 年 4  月 1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次會期第 7  次會議楊委
              員○○所提「如果有任何單位要求趕工,應加強有關工安防護措施,
              如未能達到,即應重罰得標者與要求的單位」質詢案,勞動部 104
              年 5  月 11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1364 號函(影本如附件 1)請本
              會轉知各工程主辦機關。
          二、查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函修正
              「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並修正全文函送各機關;本會 98 年 10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
              451890  號函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供各機關
              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採用。各機關依上開要點或策略辦理者,請加
              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三、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查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 1  工作安全與衛生(如附
              件 2,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有施工期間之工作安全與衛生內容。
正    本: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國防部、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
          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勞動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附件 1 勞動部 104.05.11 勞職授字第1040201364號函.PDF
     附件 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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