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有趕工或縮短工期之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 防護措施
主 旨: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合理規劃工期及落實施工安全 防護設施,如有趕工或縮短工期需求者,請加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104 年 4 月 1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次會期第 7 次會議楊委 員○○所提「如果有任何單位要求趕工,應加強有關工安防護措施, 如未能達到,即應重罰得標者與要求的單位」質詢案,勞動部 104 年 5 月 11 日勞職授字第 1040201364 號函(影本如附件 1)請本 會轉知各工程主辦機關。 二、查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函修正 「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並修正全文函送各機關;本會 98 年 10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 451890 號函檢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供各機關 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採用。各機關依上開要點或策略辦理者,請加 強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三、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查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 1 工作安全與衛生(如附 件 2,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有施工期間之工作安全與衛生內容。 正 本: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國防部、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 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勞動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