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契約,常有付款期程與進度差異甚大 等不當情事,茲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 程會意見對照表」一份
主 旨: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 101 年 8 月 10 日全 國工技顧字第 1010054 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 │項次│業界反映機關不當情事 │工程會意見 │ ├──┼────────────┼──────────────┤ │一 │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 │ │ │分比法計費,但服務項目卻│ │ │ │包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 │ │ │評選及計費辦法中服務項目│ │ │ │所未包含者,且未另計價,│ │ │ │如: │ │ │ │1.要求廠商提供影印機、桌│1.機關督導工程及聯絡使用之影│ │ │ 上型電腦、筆記電腦、 │ 印機、桌上型電腦、筆記電腦│ │ │ PDA 行動電話(含門號)│ 、PDA 行動電話(含門號),│ │ │ 供業主督導工程及聯絡。│ 屬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 │ │ │ ,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 │ │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 │ │ │ 服辦法)所訂之委託事項。 │ │ │2.要求廠商提供車輛及油料│2. 同上。 │ │ │ ,供機關使用。 │ │ │ │3.要求廠商提供現場觀摩活│3.機關如要求廠商協助提供現場│ │ │ 動或教育訓練。 │ 觀摩活動或教育訓練,其服務│ │ │ │ 費用應另予考量。 │ ├──┼────────────┼──────────────┤ │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機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要│ │ │用百分比法計費,但要求廠│求受託廠商提供技術人員常駐機│ │ │商提供技術人員常駐機關辦│關辦公,供機關指揮,不應從事│ │ │公,供機關指揮,從事非相│非相關委託案件之工作。 │ │ │關委託案件之工作,招標文│ │ │ │件中亦未說明駐點人員之主│ │ │ │要工作任務為何,且未給予│ │ │ │費用。 │ │ ├──┼────────────┼──────────────┤ │三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總包價│同項次一及項次二之意見。 │ │ │法計費,惟服務費用單價表│ │ │ │中並未有指派人員由機關指│ │ │ │揮,或需提供相關財物(如│ │ │ │電腦、智慧型行動電話、車│ │ │ │輛、油料)供業主使用,但│ │ │ │業主於契約中註明需提供前│ │ │ │揭人員或財物供業主指揮或│ │ │ │使用,顯不公平。 │ │ ├──┼────────────┼──────────────┤ │四 │機關自辦監造案件,但於設│機關自辦監造案件,如擬將施工│ │ │計契約將施工時之施工計畫│階段之施工計畫、假設工程、計│ │ │、假設工程、計算書及替代│算書及替代工法等審查工作,以│ │ │工法等原監造技術服務之審│及施工階段之會勘、協助公聽會│ │ │查工作,以及施工之會勘、│、說明會及民眾陳情案處理等工│ │ │協助公聽會、說明會及民眾│作,委請設計廠商協助辦理,應│ │ │陳情案處理等工作,均列為│就個案實際委辦情形,估算該部│ │ │服務範疇,但未給予相對之│分之服務費用,一併納入委託契│ │ │服務費用。 │約給付,以符實際。 │ ├──┼────────────┼──────────────┤ │五 │機關將用地取得或排除居民│依技服辦法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 │ │抗爭等需公權力介入之工作│採購契約,對於機關用地取得或│ │ │,完全委交由技術服務廠商│排除居民抗爭等需公權力介入之│ │ │辦理。 │工作,機關不應完全交由技服廠│ │ │ │商辦理,但得於契約約定技服廠│ │ │ │商提供協助事項。 │ ├──┼────────────┼──────────────┤ │六 │技術服務契約,機關常有付│1.關於技術服務契約之付款期程│ │ │款期程與進度差異甚大;或│ ,查本會訂頒「公共工程技術│ │ │遲延付款之情形。 │ 服務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 │ │ 款至第 3 款、附件ㄧ及附件│ │ │ │ 二,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 │ │ │ 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至│ │ │ │ 第 3 款已有載明。 │ │ │ │2.招標文件所載付款期程如有欠│ │ │ │ 妥適,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 │ │ │ 41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儘│ │ │ │ 速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3.至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期限,│ │ │ │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 │ │ │ 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 │ │ 」第 9 點載明:「工程款項│ │ │ │ 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 │ │ │ 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 │ │ │ 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 │ │ │ 定辦理:(一)估驗計價者,│ │ │ │ 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 │ │ │ (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 │ │ │ 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 │ │ │ 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 │ │ 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 │ │ │ 收合格後,應於五日內開具結│ │ │ │ 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 │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 │ │ │ 日內付款。財物及勞務採購款│ │ │ │ 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準│ │ │ │ 用前項之規定。」第 11 點載│ │ │ │ 明:「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 │ │ │ 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 │ │ │ 督,並應指派人員做定期或不│ │ │ │ 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檢查或│ │ │ │ 抽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 │ │ │ ;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 │ │ │ 情事者,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 │ │ │ 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規定│ │ │ │ 糾正或懲處。」本會並以 97 │ │ │ │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 │ │ │ 09700438151 號函(公開於本│ │ │ │ 會網站)各機關略以,機關人│ │ │ │ 員如拖延驗收程序,致廠商未│ │ │ │ 能依期限及相關規定完成領款│ │ │ │ 程序,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 │ │ │ 準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 │ │ │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 │ │ │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 │ │ │ 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 │ │ │ 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部分│ │ │ │ 先行使用之必要者,依同法施│ │ │ │ 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應先就│ │ │ │ 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 │ │ 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 │ │ │ 保固期間,避免影響廠商權益│ │ │ │ 。 │ │ │ │4.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 │ │ │ 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8 款已│ │ │ │ 載有:「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 │ │ │ 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 │ │ ,乙方投訴對象:(一)甲方│ │ │ │ 之政風單位;(二)甲方之上│ │ │ │ 級機關;(三)法務部廉政署│ │ │ │ ;(四)採購稽核小組;(五│ │ │ │ )採購法主管機關;(六)行│ │ │ │ 政院主計總處。」 │ │ │ │5.另本會前以 100 年 10 月 │ │ │ │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3982│ │ │ │ 30 號函頒「機關辦理工程採│ │ │ │ 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 │ │ │ 通知各機關,避免發生延遲付│ │ │ │ 款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