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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308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9 條
旨:
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契約,常有付款期程與進度差異甚大
等不當情事,茲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
程會意見對照表」一份

主    旨: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 101  年 8  月 10 日全
          國工技顧字第 1010054  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
          │項次│業界反映機關不當情事    │工程會意見                  │
          ├──┼────────────┼──────────────┤
          │一  │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                            │
          │    │分比法計費,但服務項目卻│                            │
          │    │包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                            │
          │    │評選及計費辦法中服務項目│                            │
          │    │所未包含者,且未另計價,│                            │
          │    │如:                    │                            │
          │    │1.要求廠商提供影印機、桌│1.機關督導工程及聯絡使用之影│
          │    │  上型電腦、筆記電腦、  │  印機、桌上型電腦、筆記電腦│
          │    │  PDA 行動電話(含門號)│  、PDA 行動電話(含門號),│
          │    │  供業主督導工程及聯絡。│  屬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
          │    │                        │  ,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    │                        │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
          │    │                        │  服辦法)所訂之委託事項。  │
          │    │2.要求廠商提供車輛及油料│2.  同上。                  │
          │    │  ,供機關使用。        │                            │
          │    │3.要求廠商提供現場觀摩活│3.機關如要求廠商協助提供現場│
          │    │  動或教育訓練。        │  觀摩活動或教育訓練,其服務│
          │    │                        │  費用應另予考量。          │
          ├──┼────────────┼──────────────┤
          │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機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要│
          │    │用百分比法計費,但要求廠│求受託廠商提供技術人員常駐機│
          │    │商提供技術人員常駐機關辦│關辦公,供機關指揮,不應從事│
          │    │公,供機關指揮,從事非相│非相關委託案件之工作。      │
          │    │關委託案件之工作,招標文│                            │
          │    │件中亦未說明駐點人員之主│                            │
          │    │要工作任務為何,且未給予│                            │
          │    │費用。                  │                            │
          ├──┼────────────┼──────────────┤
          │三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總包價│同項次一及項次二之意見。    │
          │    │法計費,惟服務費用單價表│                            │
          │    │中並未有指派人員由機關指│                            │
          │    │揮,或需提供相關財物(如│                            │
          │    │電腦、智慧型行動電話、車│                            │
          │    │輛、油料)供業主使用,但│                            │
          │    │業主於契約中註明需提供前│                            │
          │    │揭人員或財物供業主指揮或│                            │
          │    │使用,顯不公平。        │                            │
          ├──┼────────────┼──────────────┤
          │四  │機關自辦監造案件,但於設│機關自辦監造案件,如擬將施工│
          │    │計契約將施工時之施工計畫│階段之施工計畫、假設工程、計│
          │    │、假設工程、計算書及替代│算書及替代工法等審查工作,以│
          │    │工法等原監造技術服務之審│及施工階段之會勘、協助公聽會│
          │    │查工作,以及施工之會勘、│、說明會及民眾陳情案處理等工│
          │    │協助公聽會、說明會及民眾│作,委請設計廠商協助辦理,應│
          │    │陳情案處理等工作,均列為│就個案實際委辦情形,估算該部│
          │    │服務範疇,但未給予相對之│分之服務費用,一併納入委託契│
          │    │服務費用。              │約給付,以符實際。          │
          ├──┼────────────┼──────────────┤
          │五  │機關將用地取得或排除居民│依技服辦法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
          │    │抗爭等需公權力介入之工作│採購契約,對於機關用地取得或│
          │    │,完全委交由技術服務廠商│排除居民抗爭等需公權力介入之│
          │    │辦理。                  │工作,機關不應完全交由技服廠│
          │    │                        │商辦理,但得於契約約定技服廠│
          │    │                        │商提供協助事項。            │
          ├──┼────────────┼──────────────┤
          │六  │技術服務契約,機關常有付│1.關於技術服務契約之付款期程│
          │    │款期程與進度差異甚大;或│  ,查本會訂頒「公共工程技術│
          │    │遲延付款之情形。        │  服務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    │                        │  款至第 3  款、附件ㄧ及附件│
          │    │                        │  二,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
          │    │                        │  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至│
          │    │                        │  第 3  款已有載明。        │
          │    │                        │2.招標文件所載付款期程如有欠│
          │    │                        │  妥適,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
          │    │                        │  41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儘│
          │    │                        │  速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3.至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期限,│
          │    │                        │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
          │    │                        │  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    │                        │  」第 9  點載明:「工程款項│
          │    │                        │  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
          │    │                        │  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
          │    │                        │  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
          │    │                        │  定辦理:(一)估驗計價者,│
          │    │                        │  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
          │    │                        │  (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
          │    │                        │  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
          │    │                        │  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    │                        │  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
          │    │                        │  收合格後,應於五日內開具結│
          │    │                        │  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                        │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
          │    │                        │  日內付款。財物及勞務採購款│
          │    │                        │  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準│
          │    │                        │  用前項之規定。」第 11 點載│
          │    │                        │  明:「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
          │    │                        │  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
          │    │                        │  督,並應指派人員做定期或不│
          │    │                        │  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檢查或│
          │    │                        │  抽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
          │    │                        │  ;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
          │    │                        │  情事者,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
          │    │                        │  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規定│
          │    │                        │  糾正或懲處。」本會並以 97 │
          │    │                        │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
          │    │                        │  09700438151 號函(公開於本│
          │    │                        │  會網站)各機關略以,機關人│
          │    │                        │  員如拖延驗收程序,致廠商未│
          │    │                        │  能依期限及相關規定完成領款│
          │    │                        │  程序,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
          │    │                        │  準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
          │    │                        │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
          │    │                        │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
          │    │                        │  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
          │    │                        │  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部分│
          │    │                        │  先行使用之必要者,依同法施│
          │    │                        │  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應先就│
          │    │                        │  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    │                        │  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
          │    │                        │  保固期間,避免影響廠商權益│
          │    │                        │  。                        │
          │    │                        │4.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
          │    │                        │  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8 款已│
          │    │                        │  載有:「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
          │    │                        │  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    │                        │  ,乙方投訴對象:(一)甲方│
          │    │                        │  之政風單位;(二)甲方之上│
          │    │                        │  級機關;(三)法務部廉政署│
          │    │                        │  ;(四)採購稽核小組;(五│
          │    │                        │  )採購法主管機關;(六)行│
          │    │                        │  政院主計總處。」          │
          │    │                        │5.另本會前以 100  年 10 月  │
          │    │                        │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3982│
          │    │                        │  30  號函頒「機關辦理工程採│
          │    │                        │  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
          │    │                        │  通知各機關,避免發生延遲付│
          │    │                        │  款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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