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0 期 42 頁
有關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認定取得採購專業 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者情形
主 旨:有關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 或進階資格者情形,檢附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0930 0077150號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符合旨揭規定情形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請機關逕依 旨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資料 庫」,無須函報本會。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工程企字第09300077150號 全文內容:茲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機關人員符合下列情形取 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 一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政 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曾參與主管機 關辦理三天期之「政府採購法研習訓練班」,領有及格證書,並經上 級機關核定其辦理採購期間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辦理期間達一年以上 ,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 二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符 合前開規定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採購單位主 管,經上級機關核定其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期間達 六個月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