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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300060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旨:
有關委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代訓機構包班辦理訓練事宜,是否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招標之規範疑義
主    旨:有關  貴府擬逕洽本會委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代訓機構包班辦理訓
          練事宜,是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之規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府發字第0930023796號函。
          二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採
              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 辦理。本
              會係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公開徵選合格
              之代訓機關 (構) 。機關爰得依需求條件逕洽適合之代訓機關 (構)
              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事宜。
正    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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