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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200255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3 期 49-5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6 條
旨:
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
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附會議紀錄

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
          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 (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附會議紀錄第陸點案由一之決議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重申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五五五○號函
          規定 (公開於本會網站)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
          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
          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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