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3 期 49-50 頁
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 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附會議紀錄
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 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 (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附會議紀錄第陸點案由一之決議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重申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五五五○號函 規定 (公開於本會網站)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 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 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