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23 期 12-13 頁
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全文內容:一 茲指定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 「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一) 機關存放檔案場所。 (二) 機關辦公場所。 (三) 本法第四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場所。 (四) 本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或機關之場所。 (五) 本法第一百零六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該駐國外機 構之場所。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二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場所,機關應於補助或委託時予以敘明。 三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國內機關之採購,或外國法人或團體接受 國內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國內機關之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