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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傳字第 F9901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5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旨:
招標中所需之文件如連帶保證書等,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
則,本於權責而自行認定,若係確認文件之效力,應向負責或所屬單位為
詢問之動作
          二、有關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三、茲提供意見供參考:來函所附萬泰商業銀行北二區企業金融中心出具
              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其第 6  點既已載明「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
              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請向該行洽詢是
              否符合上開第 6  點內容。
          四、如有政府採購法任何問題,惠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
              tw)\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或相關解釋函查閱。如
              仍有疑義,請向採購單位主管或上級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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