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招標中所需之文件如連帶保證書等,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 則,本於權責而自行認定,若係確認文件之效力,應向負責或所屬單位為 詢問之動作
二、有關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三、茲提供意見供參考:來函所附萬泰商業銀行北二區企業金融中心出具 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其第 6 點既已載明「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 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請向該行洽詢是 否符合上開第 6 點內容。 四、如有政府採購法任何問題,惠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 tw)\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或相關解釋函查閱。如 仍有疑義,請向採購單位主管或上級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