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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屏東縣政府
發文字號: 屏府文藝字第 09901592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屏東縣政府公報 第 2226 期 31-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9、87 條
旨:
增列「謝水能」先生為屏東縣傳統藝術-排灣族口鼻笛保存者,公告其名
稱、分類、保存者及登錄理由

主    旨:公告增列「謝水能」先生為本縣傳統藝術-排灣族口鼻笛保存者。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七條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六條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排灣族口鼻笛。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音樂。
          三、保存者:謝水能先生。
          四、登錄理由:
          (一)根據文資法第 59 條登錄。
          (二)口鼻笛吹奏技巧精湛。
          (三)具備保存傳習技藝能力。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屏府文藝字第 09901
              59236 號。
相關圖表:傳統藝術登錄(指定、變更類別、廢止)公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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