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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考字第 093001219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 條
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
義
全文內容:一、查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公訓字第○九
              三○○二九三八號函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高
              雄縣議會係獨立編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關,未隸屬於高雄縣政府。
              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其他縣 (市) 議會亦同。復查
              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公務
              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均明
              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
              院、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據此,
              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人事法規,省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二、復查本局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局考字第○九二○○二二○五一一
              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
              各機關 (構) 學校可依其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之旨,似不宜要求地方政
              府一體適用。是以,為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及其相關權責,各地方政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如因業務需要,且核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事項,自得另定規定
               (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 ,以為適用。」是以,議會所屬公務人員
              申請在職進修,其進修費用補助標準,如因考量業務實際需要,且核
              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
              事項,自得另定規定 (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 ,以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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